关于专利权利要求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在网上读到一篇“专利代理质量问题堪忧”的文章,作者是北京一家律所的律师。作者在文章指出其审核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不多,一般也就是几个实施例,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权利要求书的主权项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多,一般不会超过十个,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缺少层次,专利权容易被无效掉。关于这两个问题的逻辑,我提出了疑问,作者的解释是:实施例数量少,会直接导致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不能太概括,只能具体化,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会窄小,当然会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了。权利要求数量少,没有层次,当主权项和部分从属权利要求被无效掉的时候,由于从属权利又不 多,而且最终都不能上升为主权项的时候,就会导致整个权利要求和专利权被全部无效掉。

  关于这两个问题,要真细谈起来会有些复杂,因为在不同的阶段同样的问题所导致的后果是不同的。为了避免大家误解,我想我有必要说几句了。

  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为准的,一旦取得了专利权,其保护范围就不能再拿实施例数量说事。当然,专利能授权的其中一个必要条件是权利要求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但是,权利要求有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和实施例数量是没有必然关系的,有些技术一个实施例足矣。如果某条权利要求确实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若是在审查阶段,审查员一般会要求申请人缩小保护范围。但是,在无效阶段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导致的后果是权利要求被无效,而不是保护范围变窄,因为无效的时候修改是有限制的。

  而对于权利要求缺乏层次的问题,就是说在宽的保护范围和窄的保护范围之间没有过渡。这种情况无论是在审查还是无效时,如果较宽的保护范围因为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被无效,而从权的可以授权的话,保护范围会比较小。这种情况在无效时并不会导致全部权利要求被无效,如果从权也因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被无效,那也不是因为撰写缺乏层次导致的。

  建议大家在看专利审查指南的时候,实审部分和无效部分要结合起来看,这样才能有更好更准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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