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权利要求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在网上读到一篇“专利代理质量问题堪忧”的文章,作者是北京一家律所的律师。作者在文章指出其审核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不多,一般也就是几个实施例,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权利要求书的主权项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多,一般不会超过十个,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缺少层次,专利权容易被无效掉。关于这两个问题的逻辑,我提出了疑问,作者的解释是:实施例数量少,会直接导致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不能太概括,只能具体化,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会窄小,当然会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了。权利要求数量少,没有层次,当主权项和部分从属权利要求被无效掉的时候,由于从属权利又不 多,而且最终都不能上升为主权项的时候,就会导致整个权利要求和专利权被全部无效掉。   关于这两个问题,要真细谈起来会有些复杂,因为在不同的阶段同样的问题所导致的后果是不同的。为了避免大家误解,我想我有必要说几句了。   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为准的,一旦取得了专利权,其保护范围就不能再拿实施例数量说事。当然,专利能授权的其中一个必要条件是权利要求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但是,权利要求有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和实施例数量是没有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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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专利无效案例看说明书中信息的挖掘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必不可少的两个部分。说明书中有很多内容是权利要求书的重复,但说明书中也记载了很多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的内容。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或者在专利无效程序时,如果能充分发掘这些内容所包含的信息,可以大大提高专利授权率或者专利无效案的胜算(当然,这是对专利权人来讲的)。   笔者在2006年刚来北京工作的时候,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接手一个专利无效案件。当时公司所聘的顾问——一名从专利局退休的资深审查员——认为该专利没有希望了,想保住专利基本是不可能的。我拿到材料后,分析了专利文件和无效证据,从专利文件的说明书中找到了有用的信息,凭借该信息最终赢得了专利无效的胜利,为委托人保住了专利权。下面笔者就结合该案例说明一下发掘说明书中信息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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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转用发明的一个案例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关于创造性审查的规定中,在谈到转用发明的时候,举了一个将飞机机翼转用到潜艇上的例子。笔者认为这个例子应该从审查指南中删除。虽然从容易理解的角度讲,这是个相当不错的例子,但它却不符合事实。因为法国科幻小说大师儒勒·凡尔纳在1870年写的一部著名小说《海底两万里》中,就已经公开了这种辅助升降的副翼结构,而最早的飞机是由莱特兄弟于1903年首次试飞的,比小说提到潜艇副翼晚了三十多年。   下面是《海底两万里》中部分文字的摘抄,看看蓝色字部分对纵斜机板的描述,不就是专利审查指南所举例子中的潜艇副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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